为什么需要填写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什么需要填写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四重法律关系: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关系,经营者与股东的关系,公司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经营范围具备四方面的基本功能,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经营范围对公司自身的确定与保护
公司必须借助经营范围确定自身的存在,公司的最大特性是营利性,投资人不会不惜成本漫无目的的设立公司,其设立公司都是基于特定意图,注入公司的每一项投资都有为其带来最大的收益的使命。公司财产作为组织化财产,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泛化。股东作为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实际上是事先对公司财产进行规划,选择了认为可以带来最大收益的项目集中财力经营,以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特定的经营范围对财产组织有特定的要求,特定的财产组织形成特定机能。公司以一个特定财产机能经营,只有符合财产组织要求,才能调动公司所有资源,充分有效地达到投资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显然这要比无经营范围的选择经营项目更经济,这一点是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基础至今也未受到侵蚀。
二、经营范围对公司股东的保护
股东设立公司,首先要求公司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然后才会涉及到赚取利润获得收益等问题。经营范围就是在股东让渡财产权后获得的应对经营权的保护措施。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把钱投入公司,其所有权让渡给这爪“人”。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原先享有的所有权转变成了诸如公司事务决定权、经营者选任权、利润请求权与分配权等权利,致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在此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基本关系,对于经营者的监控成为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经营范围是投资者对经营者监控的基本手段。股东为了便于公司对财产的运用,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换取股权。股东的所有权追随着经营权,股权利益的实现依赖于经营权的成果。经营权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股东对最大利润的追求。这就要求设立一种机制,便于股东约束经营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股东大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求经营人按照其事先确定的经营项目行事。
三、经营范围对交易相对方即第三人的保护
公司经营范围在我国是绝对必要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可以简化交易、节约成本,在经营范围之内,公司可以提供专业水平的产品和服务,“营业”本身的内在要求使经营范围成为一种品质保证,经营范围是交易者进行识别的第一步。在经济往来中,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如果公司对所有交易相对人都要说明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有悖效率原则,交易成本也会增大。第三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若要去调查公司是否有能力与之交易,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做到,法律规定公司在其登记事项中写明经营范围,让人一目了然。注明经营范围是对第三人的一种保护,避免了第三人因为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无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减少了利用公司形式欺诈钱财的行为的出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四、经营范围为政府监管提供渠道
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审查是在公司设立时,即政府在公司进入市场前对其进行的第一轮筛选,经营范围的登记为政府提供了监管公司的渠道,也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要求所在,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掌控。在市场的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下,商事主体会根据市场的要求调整经营方向和方式,但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等弊端使得国家宏观调控作为市场失灵的补救性措施,其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要求国家首先要对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的了解。对经营范围的登记审查,就为政府监管市场和制定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规范提供了依据。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可以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据此国家可以对进入市场后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管。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政府可以对市场的整体状态和发展走向进行规制和预测,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提早采取措施预防,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与完善中,我们首要的是理解与参照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环境与现实需要、制度环境与实践机制,结合我国国情,使经营范围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协调好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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